📜 宪章内容体系
宗旨
第 1 条
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;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;促进国际合作;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。这是联合国的四大宗旨。
原则
第 2 条
主权平等;善意履行义务;和平解决争端;禁止使用武力;协助联合国;确保非会员国遵守;不干涉内政。七大原则。
主要机构
第 3-15 条
大会、安全理事会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、托管理事会、国际法院、秘书处。六大主要机构构成联合国体系。
安全理事会
第 23-32 条
15 个理事国,5 个常任理事国(中美俄英法)有否决权。负责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,可授权维和行动。
大会
第 9-22 条
全体会员国组成,每国一票。讨论宪章范围内任何问题,通过决议(无约束力),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等。
国际法院
第 92-96 条
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,设于海牙。15 名法官,审理国家间争端,提供咨询意见。
经社理事会
第 61-72 条
54 个理事国,协调联合国经济、社会、文化、教育、卫生等工作,与专门机构合作。
修正与生效
第 108-111 条
修正需大会三分之二通过、包括五大国在内的三分之二会员国批准。1945 年 10 月 24 日生效。
5.1 宪章核心条款
| 条款 | 核心内容 | 现代意义 |
|---|---|---|
| 序言 | 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战祸 | 和平愿景 |
| 第 1 条 |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| 首要宗旨 |
| 第 2 条 | 主权平等、禁止使用武力 | 国际关系准则 |
| 第 24 条 | 安理会维持和平责任 | 集体安全 |
| 第 51 条 | 自卫权 | 合法使用武力 |
| 第 103 条 | 宪章义务优先 | 国际法至上 |
5.2 联合国主要机构
🏛️ 六大机构
- 大会: 全体会员国,每国一票,主要审议机构
- 安全理事会: 15 国(5 常任 +10 非常任),维护和平与安全
-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: 54 国,协调经济社会工作
- 托管理事会: 监督托管领土(已暂停运作)
- 国际法院: 15 名法官,司法机构,设于海牙
- 秘书处: 秘书长领导,行政机构